当前位置:山东省福州商会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发布时间:2014-04-15 14:34:40    浏览次数:2383     字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1层   电 话:0531-86928877    传 真:0531-86928877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0-2017 山东省福州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