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意见》第1条提出“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不得对民营资本单独设置条件”。
第3条提出“放开民营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以外的产业”。
《意见》第11条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在福州设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意见》重点从四个方面对民营企业人才培养提出政策支持:
一是享受人才扶持政策。民营企业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优秀人才的,享受相应配套奖金和安家补贴、子女就学、个税返还等相关优惠政策,并可申请每月500元~ 20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对进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3万元),发放两年。
二是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智力资源,可申请我市相关引智计划,经认定后享受研发补助等优惠政策。
三是支持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培养周期三年内除按规定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外,再按每培养一个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1000元、1600元、2200元补助。
四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知名高校联合,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创办民营企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为了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意见:
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拓展创新服务模式,推出贴近民营企业、实现便利融资的特色品牌。如推广应收款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货质押流转贷款、供应链贷款等信贷产品,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间接融资规模。
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支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
规范和扶持担保业发展。提出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政策,对为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给予8‰、10‰的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