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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23 17:25:00    浏览次数:1966     字休: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吸引更多的异地榕商回归,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施回归工程的工作实际,制定《关于促进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鼓励榕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是激发广大榕商恋祖爱乡热情、凝聚榕商智慧和力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大民企对接力度、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必然选择,是整合榕商资源,构筑现代产业体系,壮大我市经济增量的重要抓手,对于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实施大开放战略,加快建设开放、文明、和谐、幸福的新福州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国家、省、市投资导向为指引,以提升榕商创业创新发展水平为核心,以异地榕商企业总部回归、新兴产业项目、大项目及与我市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回归为重点,兑现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榕商创业创新项目早回归、快建设、大发展,为做大经济总量、提升经济质量注入新的活力。
     (三)回归方式
“异地榕商”是指福州籍(含平潭县)居民或企业在我市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创业发展的企业家及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异地榕商回归是指异地榕商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投资行为。异地榕商回归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性企业总部;
     2、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企业总部;
     3、设立独资生产性企业;
     4、与我市辖区内的企业合资设立生产性企业,且异地榕商占50%以上股权;
     5、异地榕商与我市辖区外企业在我市辖区内合作合资创办的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生产性企业);
     6、异地榕商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回归企业是指异地榕商以上述方式在我市辖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回归重点
    1、重点产业
    榕商回归的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投资导向目录和我市产业规划。鼓励榕商回归、异地福州商会组织商会会员或异地区域性榕商龙头企业组织中小榕商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抱团回归,设立企业总部或投资以下重点产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
    (2)新兴产业; 
    (3)现代服务业;
    (4)现代农业;
    (5)海洋产业;
    (6)文化产业;
    (7)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2、 重点区域
    全市各类开发区和各县(市)区所属工业集中区要加挂榕商回归产业园牌子,为榕商回归提供对接平台。根据回归项目发展需要和产业特点,积极引导回归工业项目向我市各类工业园区对接集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向高新区对接集中,现代服务业项目向主城区中央商务区对接集中,产业链配套项目向现有产业集中的区域对接集中,海洋产业项目向闽台蓝色经济产业园区对接集中。
      二、优惠政策
     (一)财政奖励
     全市各级财政要设立“回归工程”专项资金,将回归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收入的60%,作为“回归工程”专项资金的来源,专款用于兑现回归企业按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补助与奖励。
      1、购房租房补助
      回归企业符合《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企业总部,在本市新购或新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按以下标准获得一次性补助:
      (1)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计算,按其拥有房产3年累计实际入库的房产税总额的40%给予补助;
    (2)租用办公场所的企业总部,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依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
     (3)回归企业既有租赁也有购买初次交易新建房用于企业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算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4)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 万元,从“回归工程”专项资金中分年安排。
      2、经营贡献奖励
     回归企业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三个经营年度,)可以享受以下经营贡献奖励:
     (1)按回归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及其以下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的比例,予以扶持奖励;
     (2)回归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市级及其以下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一、市级及其以下地方财政留成50万元~100万元的,按50%予以扶持奖励;
     第二、市级及其以下地方财政留成100万元~300万元的,按55%予以扶持奖励;
     第三、市级及其以下地方财政留成300万元以上的,按60%予以扶持奖励。
      3、规费减免
     回归企业按照《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回归企业成立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市级行政规费,第3年减半征收市级行政规费。
      4、科技创新奖励
     回归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合作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科技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回归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
      5、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补助
     回归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6、拓展市场奖励
    (1)回归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各级创新产品并列入创新产品目录的,市辖区内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采购创新产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同类产品中予以优先采购。
    (2)回归企业为拓展市场,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而发生的费用,给予参展费用总额30%的补助。
    (3)回归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
    (4)回归企业从事动漫业务,参加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节庆和展会的,展位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7、创立品牌奖励
     回归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回归企业使用其母公司品牌且已获得国家级或所在省级名牌产品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减半奖励。支持回归企业并购国外高端知名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管理创新奖励
     鼓励回归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对获得ISO14000、OHSAS18000、HACCP、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体系认证、以及ISO22000、GAP、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重点领域新型认证、GB/T19022/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软件企业获得CMMI/CMM二级以上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一次性给予每项认证10万元人民币补助。
       9、招商奖励
     (1)引荐奖励标准
鼓励异地商会、中介组织及个人(下称引荐人)积极引荐榕商回归,成功引荐符合本意见   (四)(一)重点产业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第一,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项目总投资额在5亿—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亿—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项目总投资额在50亿—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其中: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兑现奖励程序
引荐人在回归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完成注册资金验资后三个月内,持回归企业投资者和回归企业所在地回归办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市回归办提出申请;经市回归办审核并按上述标准测算确定奖励金额后,由市投资促进局审批并兑现奖金。
      10、改制上市奖励
     鼓励回归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和上市募集资金继续投向本市发展,做大做强回归企业。对回归企业改制上市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1)回归企业与合规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回归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一次性7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回归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且上市公司税收征管隶属于本市辖区内,并将上市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回归企业将上市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11、引进人才奖励
     回归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人才主管机关认定,可享受以下奖励或补助:
    (1)回归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在聘用期内,政府给予每月3000--10000元的生活津贴。
    (2)回归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且签订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回归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优秀人才,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二)回归项目用地
       1、企业总部建设用地
    (1)榕商回归项目符合《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与总部大楼建设用地“招、拍、挂”,竞买取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2)异地福州商会可以牵头组织会员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形式,在福州投资设立新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视同企业总部参与总部大楼建设用地“招、拍、挂”,竞买取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第一、新公司股东包括但不少于20家会员企业;
     第二、新公司每个股东年实际缴纳税款不少于50万元:
     第三、新公司提供拟建总部大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有效证明(租售办公楼意向书或协议书等);
     第四、新公司承诺新建总部大楼每平方米纳税不少于500元;
    (3)异地榕商龙头企业可以牵头组织榕商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形式,在福州投资设立新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视同企业总部参与总部大楼建设用地“招、拍、挂”,竞买取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第一、新公司股东包括但不少于20家会员企业;
     第二、新公司每个股东年实际缴纳税款不少于50万元:
     第三、新公司提供拟建总部大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有效证明;
     第四、新公司承诺新建总部大楼每平方米纳税不少于500元;
    (4)符合上述(1)、(2)、(3)规定的回归企业,可以与市辖区内的企业合作或合资,利用其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的产权按其合作合资的条件进行分割。
    (5)在福州的异地商会,市工商联所属行业协会和基层商会可参照上述方式,联合申请总部大楼建设用地,发展总部经济。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异地榕商回归项目符合本意见(四)(1)规定的重点产业,各县(市)区、市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榕商回归产业园要优先安排回归工业项目用地,满足项目发展用地需要;回归项目用地价格按所在地同类土地平均出让价的70%计价出让;对对接落地的榕商回归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安排土地收储和征地拆迁,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地,促进回归项目早落地、快建设、大发展。
     (三)融资担保
      1异地榕商回归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企业,可按《福州市市级股权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投资管理公司优先申请市级股权风险投资资金。
      2市房产登记、国土资源、工商、车管、海事、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快制定他项权证登记流程,简化行政许可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回归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的,上述业务登记主管机关应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回归榕商及引进人才优惠待遇
      1、提升榕商社会地位
     市工商联应积极发展回归企业及其出资人为各级工商联企业和个人会员,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劳动模范、各类先进的评选,可以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2、便利榕商出境出国
     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回归企业,其企业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按《福州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回归企业总部的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3、安排回归榕商子女就学
     回归企业出资人、企业副职以上高管的子女需在福州就读的,由企业及家长提出申请,经市回归办认定,市教育局按以下原则予以统筹安排:户口已迁出的,在其子女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片内九年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上学;户口仍在本地的,但在户口所在地就学有困难的,在其子女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片内九年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上学。
      4、放宽回归企业人才职称评聘
      鼓励异地榕商以“项目+人才”的方式回归创业创新发展。回归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评审可以破格评选认定;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促进异地榕商回归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施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异地榕商制度。完善异地榕商回归经济统计分析体系、核算制度。市回归工程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回归工作领导机构,要理顺管理体制,充实资源力量,强化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回归办作为促进榕商回归创业创新工作的常设机构,要充实人员编制,配备必要设备,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健全回归办工作机构,完善榕商回归服务网络。各级各部门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优化创业环境。
      建设榕商创业咨询和信息发布平台,为异地榕商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新培训等指导。在市投资促进局设立投资服务中心,对异地榕商回归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开展全程无偿代办行政许可审批、工商注册、企业代码、海关注册、银行开户等各项许可及注册登记服务。统筹财税、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支持回归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积极宣传促进异地榕商回归发展的政策举措和榕商回归发展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支持回归的良好氛围,促进榕商“荣归”创业创新发展。
     (三)提升公共服务。
     加快面向回归企业的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科技创新、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创新公共服务形式,在现有产业集聚区、开发区设置规划建设“榕商回归产业园”,加快主城区中央商务区规划,明确榕商总部商务区建设布局。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加快健全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中介组织,为异地榕商回归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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