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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1 17:08:16    浏览次数:2185     字休: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房管)局,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全面开展和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三旧”改造工作重大意义,广泛宣传,全力推进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三旧”改造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做好“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将“三旧”改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务求成效。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编制“三旧”改造的政策问答册子,各市、县(区)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认真学习,掌握操作办法,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抓紧成立“三旧”改造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应于2011年1月底前成立由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组成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尽快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收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等手续,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编制、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编制、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手续;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
      三、全面开展“三旧”改造前期工作,深入调查,科学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组织开展“三旧”改造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一是调查摸底。对本地区“十二五”期间拟改造的“三旧”用地逐片、逐宗进行调查,掌握每片(宗)“三旧”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人口、手续等现状情况,填写《“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标注。调查摸底工作必须在今年一季度前完成,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于2011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尽快建立“三旧”用地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二是编制规划。各市、县(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任务。“三旧”改造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灵活选取“三旧”改造操作方式,因地制宜,凸显成效
     各市、县(区)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重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改造,确保改造工作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多重效益。
     对旧城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改造:(一)成片改造方式:对危旧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成片集中改造。(二)零散改造方式:对零散分布的危旧房或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街区,可以采取修缮排危、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三)保护性整治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在旧城镇改造过程中,应当对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
     对旧村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改造:(一)全面改造方式:对完善城市功能有较大影响的“城中村”和建设用地布局分散零乱、公共设施差的村庄,可以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鼓励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村庄面貌。(二)综合整治方式:人口、用地较集中但村容、设施较旧的村庄,可以采用清拆违建、整饰立面、疏通交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村庄功能。
     对旧厂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改造:(一)整体搬迁方式:对位于城镇中心、环境污染较大或建筑容积率低的旧厂房,可以整体搬迁进工业园区,使用标准厂房,节约集约用地,降低污染。原址用地由政府收储。(二)提升产能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旧厂房进行拆除重建、加层或立面整饰,提高容积率,增加投资强度,引进节能环保的先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效益。(三)改变用途方式:原土地使用者可将出让方式取得的旧厂房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经批准后改变用途,作为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出让金。如用于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如用于商品住房,应由政府收储后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五、认真落实“三旧”改造扶持政策,规范运作,保障权益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要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用地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或流转,依法科学进行安置补偿,确保制度透明,工作规范。
各地要切实保障广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三旧”改造要实行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复建补偿等,并提供各项优惠措施。涉及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可以增加一定的奖励,同时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完善安置小区的市政、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城中村”改造的,可以转变农民身份,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农村村民的货币补偿可以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等等。
要严格实行“阳光动迁”,全面及时公开各种拆迁安置信息,充分征询拆迁户意愿,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检查。
      六、及时总结“三旧”改造工作经验,树立典型,推广示范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理部门应当全面了解并掌握本地区“三旧”改造工作的动态,不定期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每个市、县都要选择若干个有影响力、成效好的项目,作为“三旧”改造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推进和示范。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所辖县(市、区)重点项目的基本情况与初步改造方案进行汇总,填写《“三旧”改造重点项目进度表》(附件3),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之后每月底之前更新上报一次进度表。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重点项目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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