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榕政综〔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面临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协调,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进入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能耗和环保达标的制造业等各类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共同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4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创新信贷产品。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量身定做”的新贷款品种,满足不同企业融资需求。一是鼓励开展和推广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质押等业务。二是鼓励开发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益类质押贷款。三是鼓励推出以个人为贷款主体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满足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业主的融资要求。(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牵头,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配合)
2、创新贷款方式。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办贷速度,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企业减少办贷程序,简化授信流程。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多种贷款方式或多种贷款方式组合,扩大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方式。三是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和资产情况,鼓励金融机构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发放贷款,符合条件优质的中小企业可采用信用方式。四是在抵押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以保证方式为主发放贷款。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等新型保证方式。(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牵头,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配合)
3、创新融资工具。一是充分利用国家发改委推出的中小企业捆绑式发债试点政策,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二是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工具满足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充分利用大企业的产业链优势,鼓励和支持为其配套的中小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四是推动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转让、票据贴现、票据质押贷款融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高新区管委会、青口投资区管委会等配合)
4、推进上市融资。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07]281号),加强对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积极培育优质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重点培育一批年盈利500-1000万元以上,有产业特色和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潜力大、有希望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后备企业中改制一批,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一批,形成重点后备一批、改制一批、申请一批、滚动发展一批的态势,力争3年内有15家左右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5、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引国内有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资金供给。鼓励国外和省外的租赁融资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商业银行与国内设备生产和经销部门合作,对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更新困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典当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快捷优势,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业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贸发局等配合)
6、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融资,实现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或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7、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产品结构升级、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支出。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当前要重点抓好“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设立和启动工作,满足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需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
8、培育引进风险投资。抓住国家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机遇,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促进风险投资资金设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我市民间资本以规范的股份制形式组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等配合)
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通过宣传、培训、典型推动等方式,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依法监督中小企业健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强化中小企业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守合同,自觉抵制恶意违约行为。(市经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福州海关等配合)
2、加快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整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对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登记、质量认证等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联合征集,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档案中心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和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中小企业名单,对严重失信的中小企业实行联网传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制裁失信行为。(市政务信息中心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等配合)
3、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基本制度。制定符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基本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界定、奖励和惩处,信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信用信息的获取、管理和披露,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置、监管等进行有效规范。(市经委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协助金融机构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引导企业参与信用评级,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提高担保机构控制风险能力。(市经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福州海关等配合)
1、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一是各县(市)区均要组建由政府出资为主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担保机构,从政策上引导、鼓励担保业的发展,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发挥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导作用,壮大发展商业性民营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改革担保业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服务。二是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经委等部门配合)。三是积极发展互助担保机构,采取股份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市和县(市)区经委牵头,财政、金融等部门配合)。四是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从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作为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风险补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担保机构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5‰比例补偿。(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经委、财政部门等配合)。五是积极引进政策性银行软贷款,择优参股商业性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担保额和影响力。(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2、落实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完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和绩效考评制度,健全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规范和完善担保机构的担保物权登记,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担保机构提供房地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标的物进行反担保的,对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无抵押融资担保,工商、公安、国土、房管、产权交易中心等登记机构应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给予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和反担保质押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牵头)
4、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的沟通平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服务,搭建政银企协作平台和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举办多层面、多形式的融资服务洽谈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买方贷款、出口信贷、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等多样化金融产品,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的对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市经委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5、建立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机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金融机构诉讼费用、资产重复抵押、处置费用高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导向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可视自身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市经委牵头,省银监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法院等配合)
6、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规定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以一般贸易进口的矿砂、矿物燃料、石油木材、羊毛及铜锌有色金属等资源性商品,按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对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生产线,按实际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牵头,福州海关等配合)
7、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平台和支撑。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通过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等电子政务为中小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不断降低行政收费标准。二是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财务管理提供专业培训,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和合规诚信经营,掌握融资技能,更好地满足融资条件和提高融资能力。三是建立创业投资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洽谈会、论坛、培训班等形式,在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架立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技术合作的桥梁。四是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企业,供金融机构选择。(市经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