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党员都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这不仅是经济上为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更重要的是通过交纳党费,起到经常提醒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作用。
一、收缴和回拨
(1)交纳比例。中组部规定,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个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
(2)必须由本人交纳党费、按时交纳党费。
(3) 必须使用人民币交纳党费。对于自愿多交数额较大的党费,可以使用存款折、外币、股票等有价证券。
(4) 必须按党组织隶属关系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向现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其他党员的正式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费上缴回拨基本流程:党员将党费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每月一次)——上缴上一级党委(直至工商联机关党委、统战系统党委)(每季一次)——上缴至市直机关工委(每半年一次)——上缴至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回拨——至市直机关工委——至统战系统党委——工商联机关党委——各异地商会组织。
二、管理和使用
具体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党费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指定专人负责。
中共济南市福州投资企业商会支部委员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